不予立案、撤销立案、撤销处罚、终止调查、移交移送、不予处罚1.不予立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立案的标准、立案及不予立案的程序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2.撤销立案:《行政处罚法》也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作者李泽民律师:广强律所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犯罪首席辩护律师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还可以撤销案件吗?众所周知,一般刑事案件的流程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
审理报告是案件审理室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文件,审理意见是该报告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工作中,案件审理室可能会遇到经过审理,认为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有同志认为,对此可直接在审理报告中提出“撤销案件”的审理意见。
其兼具维护法的安定性、限制行政处罚机关权力、确保行政处罚正确性、提升行政效能等多重功能取向。在适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过程中,应当在具体案件中识别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起算,以及在个案中参照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时效中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