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不少劳动者、用人单位咨询用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万一劳动者超出了一年的时效,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湖北襄阳法律援助中心处理了这样一件案件。据了解,市民杨先生2019年入职某保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他被派遣到某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期间不慎滑倒导致左肩骨粉碎性骨折。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均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劳动者主张其在时效期限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