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之一予以推进。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刑事优先”原则。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行刑衔接的流程,增强了案件移送的可操作性。依据《办法》,各地药监和司法机关都在紧锣密鼓地进一步完善药品行刑衔接机制。
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都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先处罚,后移送公安,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拘留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的规定,说明实践中确实存在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的情形。
来源:【中国医药报】□ 王平武《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行刑衔接的流程,增强了案件移送的可操作性。依据《办法》,各地药监和司法机关都在紧锣密鼓地进一步完善药品行刑衔接机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新一期的《中国法律评论》特别聚焦刑事、行政和民事交叉话题,邀请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三位嘉宾进行圆桌对话,深入解析。
作者= 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来源=《法律适用》2019 年第16 期重构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机制利用“ 先刑后民” 原则将正在进行的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已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