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最近经营困难,能否以你的名义去办理借款,以解公司的燃眉之急呢?那么员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2009年5月11日,新邵某卫生院因建房需周转资金,通过院委会形成协议书,以职工孟某勇、孟某明、何某敏名义各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以个人名义替公司借款或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本期小课堂的这个案例提醒员工:对于企业经营中有的“忙”,员工要谨慎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