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婚姻多见于农村,受传统习俗观念影响,多数是因女方父母没有儿子,为了延续香火而招女婿上门。对于入赘男将户籍迁入女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没有明确,只是在第15条第3款针对“户口迁入、迁出的人如何确认成员资格”作了笼统的规定,具体是:“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男子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小组开会决定其及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小组支付原告王某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40,083元。
来源:福建高院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多 因征地引发的 “外嫁女”“上门女婿”“外来户”等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出现 “上门女婿”到底有没有资格 分配征地补偿款?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入赘”是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夫以妻居的一种婚姻方式。“入赘男”未生活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未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政策——杨传武与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