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进行了具体解答,区分两种情况:一、一般情况下,需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但不能冻结其个人账户。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需支付李某补助金9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暂未发现某物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申请追加某物业公司股东赵某为被执行人,请求赵某对某物业公司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给付李某的补助金及
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会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资产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是安全的,是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7日讯(通讯员 卢靖峰)以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经查明,某林业公司发起人股东为张某某、马某某,后张某某、马某某将股权转让,现股东为桑某某、杨某乙,各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林业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并备案。现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追加该公司发起人股东张某某、马某某和现股东桑某某、杨某乙为被执行人。
张三打赢了官司,但是对方公司一直都不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支付案款,张三申请法院对对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张三得知对方公司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冻结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吗?
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月15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对执行工作作专题部署时表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能动地落到实处。
近日,四川省渠县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人邹某收到了四川省渠县法院发放的执行款,这起“强制执行无结果”的案件在四川省渠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的协作配合下,终于有了圆满结局。2023年9月,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向邹某所在的公司租赁机械设备,但长时间未支付租金,双方因此发生合同纠纷。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今天(1月1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作专题部署。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 化解执行积案难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求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