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