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制图谢瑶【案情简介】投保人刘女士,55岁,于2010年11月在某银行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年缴保费60万元,累计缴费300万元。投保时,保单均为投保人刘女士本人签字,保单回访均为成功件,且在回访中,刘女士对所问内容均表示知晓,未提出任何异议。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案情简介2014年,孙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电销部门为女儿购买了保险,第二年又给自己和丈夫投保了多份保险。2015年8月,孙女士发现给女儿投保的保险并不是电销理财专员承诺的5年,而是10年期的缴费产品,此外,收益也不及预期。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通讯员 徐冰琪 孔祥柱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者陈某与保险公司、客车驾驶人钟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1万多元给陈某。保险公司已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但是两年多后陈某却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等赔偿1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