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卢荣新在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看见被害人邓某某在田里劳作,遂通过小路来到李福生家稻田南侧等候邓某某,待邓某某准备回家时,卢荣新尾随邓某某,并强行将邓某某拖至草丛中强奸。
今天收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说是他一审二审提交的一个证据,法官没有组织质证,对方也没有质证,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对于该份证据也没有写到判决书的里面,那么对于这份证据,在再审的时候我是不是还可以提交呢,再审法院会不会认为过期了不接受呢?
大状说法:二审对方提交的证据要不要质证?在2019年之前是不用质证的,因为按照2001年的证据规则特别保护程序正义。除了一审庭审之后发现的新证据和一审申请调取的证据,法院没扯的,法院全部都不采纳。这个是证据失权制度,就是证据失去权利。
在面对法律诉讼时,许多当事人往往在初审失利后,急于寻求二审乃至再审的应对策略。今天我们就深入的探讨一下此类问题,为迷茫的当事人提供一条明晰的思路。在接到众多当事人的咨询电话中,他们普遍询问:“我一审败诉了,二审该如何应对?”或者是“我的二审败了,再审我又该如何行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中,A公司称,A公司向张某购买口罩机,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口罩机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当庭述称,在支付50万元货款后,A公司也曾向张某催货,但张某称口罩机不能压出口罩,张某至今未向其交付口罩机,也没有向其返还货款。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的区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构成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