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三河市A镇人民政府、B局、C局联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李某在三河市A镇某村村东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李某于2021年12月19日前自行拆除、清除被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等,恢复土地原貌。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违章建筑、自建房还有临时建筑等等地上构筑物的区别。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征地拆迁越来越多普通百姓想要拿到合理补偿并非易事,因为拆迁方和拆迁户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此时就会产生纠纷,拆迁方想方设法的降低拆迁成本,而拆迁户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提高补偿。
2006年4月,原告郑某某通过与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村民委员会、沈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取得了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工业点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了相关的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手续后,原告即投入巨资建造厂房,开办青春模具修理厂,用于生产经营。
2019年11月8日下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丹徒区拆违办公室会同丹徒区谷阳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谷阳镇拆违办公室,趁原告家中无人之际,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由,将原告家房屋、院墙建筑、水井、树木等强制拆除损毁。
2017年6月26日,全体上诉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邮寄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公开蜀山区井岗镇某安置房小区作为安置房的分房明细。
2021年5月7日,本案被上诉人合肥X区C局针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合肥X区C局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上诉人在厂房南侧围墙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上诉人于2021年5月22日之前自行拆除厂房南侧围墙旁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7年3月26日,本案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房屋拆迁通告》,由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为拆迁人,淮安高铁商务区办事处为拆迁实施单位,原告丁某某、张某某的合法房屋被纳入本次涉案地块上房屋拆迁范围内。
2021年3月15日,本案被告濮阳市A区管理委员会和濮阳市C局将二者盖过公章的《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通知书》张贴到原告吴某等人的房屋上,该通知书认为原告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在2021年3月16日下午6点前自行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
【案情概要】再审申请人马清某、马静某、李某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813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马清某、马静某、李某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原告吴某、田某是河南省濮阳市A区B办事处C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自己的房屋。被告在实施涉诉的拆除行为前,未向原告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也未对原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并且被告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也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征地拆迁和旧城改造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也日益壮大,这对于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无疑大有裨益,但如何有效保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并未达成共识,因而形成法律真空,且这一领域易滋生权钱交易,成为腐败的温床,笔者拟就此发表自己的管窥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