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法院以何某、鲍某作为“夫妻档”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为由,认定被告某制衣公司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遂依法判令:追加何某、鲍某为该院某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某制衣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在一起分不清时,法定代表人可能承受的可怕后果有哪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5日电 (谭伟旗 王玉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如何认定公司与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受连续三年疫情影响,各行业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普遍增加,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债务风险,许多经营者选择将自己的经营形式由个体经营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自己成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者。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