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银行原数据中心副总经理杨志国未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全违规兼职取酬、超额领取薪酬;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金铸违规兼职、任职取酬……近期各地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违规兼职问题频频出现。
中国纪检监察报 特邀嘉宾刘颖 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崔亚飞 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余名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王国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编者按本案中,赵世海出资50万元入股甲公司,持股期间累计获得分红325万元,应如何定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监督执纪中比较常见,但很多人对其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先看一则通报,《关于某镇副镇长洪某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2016年6月15日上午,某镇副镇长洪某上班时间驾驶私家车进行营利活动被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