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件指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自2025年2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QA王财务申税小微Q:申税小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请问该如何申报呢?A:这个不难~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那么,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