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单方辞退其聘用的老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9月19日,据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宾阳县一女教师在产假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向女教师支付生育津贴35441.6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实行特殊保护是大众均知晓的事,可还是有企业在女职工生产期间将其辞退。近日,文昌法院审理的一起女职工生产期间被学校辞退的案件依法判决学校应该赔偿女职工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