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找不到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被迫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浪费了司法资源,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甚至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等诉讼文书及时送达,并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磊通报了全省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打击拒执犯罪的总体情况,以及《审判指南》的主要内容。
她表示,在诽谤类自诉案件中,计算点击量、转发量等取证过程以及立案方面都存在难点。她建议,取证上可以向法院和公安机关寻求协助,也希望法院可以放宽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标准,能与自诉人一起采取多种措施查找被告人,为自诉案件的立案扫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