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一项古老的资金融通模式,延续至今仍然兴盛,在社会拥有广袤的生存土壤。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在于其有着较简单的放贷模式以及较高的利息回报。即便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较高的坏账率,其前期带来的高额利息回报可以对坏账进行一定程度的冲抵。
11.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种方式合法吗?案例2018年5月1日王某向赵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赵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期5个月,月利率3%”借条一张。后王某未按期清偿借款本金,赵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