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废止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