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槐法案例【2025】25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车辆损失,维修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否赔偿?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法院左琦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案情回顾2023年12月,赵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钱某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被撞,替代性交通工具是否可以任意选择?记者8月7日从溧阳法院了解到,沈某车辆被撞起诉维修期租车费26000元一案中,最终法院认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每天100元。去年10月,沈某驾驶车辆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法在身边身边的件件小案蕴藏着深刻道理听法官解析身边案例让法律融入百姓生活今日起开设“法在身边”专栏让身边“小案”成为你的专属“法律课堂”案件回顾2023年11月,胡某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与赵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
大刘因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全责。车辆维修期间,前方车主因工作需要,支付2000元租用了一辆同级别代步车,要求大刘一并赔偿。大刘除承担修车费用外,还需要赔偿这笔租车费吗?——需要赔偿,但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
车辆遭遇交通事故被撞坏需维修,维修期间租车代步出行,现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其租车的费用,这样的请求是否合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4年1月,小文驾驶车辆在道路交叉口违章变道,与小华驾驶的车辆发生刮碰。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李艺戈,通讯员余卓宁、张琳岚报道:假期临近计划出游,但爱车被撞坏需维修,索性租辆“豪车”体验一把,反正租车费由肇事方承担,这样做可行吗?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唐丽君 柴泓刚 报道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6800元。基本案情:2024年5月2日,被告吴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慈利县高峰乡街道往龙泉村方向行驶。
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01、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