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法院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笔者认为,从法理层面分析,夫妻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法定或约定例外情形,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因该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某一方名下而改变其性质。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被执行?以案释法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这种情形下,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还要让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这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和生动体现。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我们就破解执行难题进行专题研究,与大家分享、讨论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妻子名下银行账户仍有存款,法院遂冻结妻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妻子向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认为该账户存款系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收入,并非丈夫个人所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李某诉郭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郭某应于十日内给付李某欠款本金及利息。郭某收到判决书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郭某仅有一处与其配偶任某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