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70岁的朱申详先生介绍,从2013年开发商准备出售地下车库的车位到现在,该小区经历了不少风波,但是,在业委会的带领下,通过团结并依靠业主,小区成功解决了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率先在抚州实现了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地下车库的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售出、附赠、出租的方式决定。可以看出,地下车库产权的主动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车库的产权由业主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共同商定,合同中没有明确商定的话地下车库则归业主共有。
某公司在出售开发的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项对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的权属进行了约定:“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必须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地下防空设施,如果无法按规定建设的,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国家统筹异地建设防空设施,也就是说建成的地下人防车库有可能是交给人防管理部门的。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人防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公司无权对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便组织小区业主强行占用了该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致使开发公司不能对小区内人防车位进行有效管理并享有其收益权,但开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归开发公司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