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众所周知,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众多且人手有限,法官往往难以投入大量时间对每个案件的财产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详细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不仅能看出被执行人是否转移财产以及财产都转给了谁,还能看出被执行人的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