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被告非案涉公司股东,但《公司法》第20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故法院基于此判令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公司法》第20条之立法目的,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情形。
鲁法案例【2024】781(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2018年10月,崔某等5人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协议》。后崔某等5人将购车款通过微信转给了张某、骆某以及微信名为“B公司”的微信号内。
权威案例,助你胜诉!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未选派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应认定小股东不具有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绝或拖延清算,从而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过错行为,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