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罪犯,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财产性判项包含哪些?
中国网4月30日讯(记者 张艳玲)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可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还可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
原标题:规范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规范财产性判项执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财产性判项执行重要性。要推行实质化审理,促进财产性判项执行规范化。要强化数字赋能,确保财产性判项执行最大化。
原标题:最高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着重审查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光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关联机制进行系统规范。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关联标准统一、判断履行能力等给出系统方案。《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