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系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要求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另一种是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主体提供的非关联担保,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为其他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该公司确实还不上了,这时候提供担保的公司跳出来主张:“自己的担保未经内部决议,应该不能作数。”这一说法能“保它周全”吗?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当事人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内部决议无需担责的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