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的“实际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不包括非法的实际使用人。
笔者代理这样一起征地合同纠纷,原告系安徽某村民小组,被告系某政府双方于2012年签订征地协议,约定被告征收原告土地397亩每亩补偿5.5万元。协议也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笔者经过申请信息公开省国土厅答复是无征收该397亩土地批准文件信息,就征地协议合法性双方各持已见。
在土地征收实践过程中,由于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较为繁琐,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许多征收方为了能如期完成搬迁工作,便会在未履行完农转用地审批,尚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征地批文也是有有效期的,有的老百姓不懂法律,当地部门拿着过期的征地批文区征收,老百姓都不知道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王某以北京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地字3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密云县二〇〇六年度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京政地字3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密云县二〇〇六年度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批复》。
☑裁判要点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主要有: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也可以是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