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建账、核算到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沈诵庆在和业委会的物业费纠纷诉讼中,发现业委会的资金管理怪象:业委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了一笔46万多元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财政补助”,本该存入建设局专户管理的150多万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未存入专户。
沈诵庆没有想到,自己和业主委员会的一起物业费纠纷诉讼,倒查出了业委会的多个资金管理怪象。《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下面,我们分享一则事发较为久远的案例,主要内容是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人未交存业主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起诉两者,人民法院判令两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往下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本有代收代交的义务,且根据上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入户通知书及部分一期业主的付款凭据,可以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已收取了一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业主需抓紧补缴。昨日,市建设局副局长朱文彬接听市长热线,围绕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法规为来电市民答疑解惑。他透露,目前我市还有部分业主尚未按规定续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可能会影响到所在小区日后维修更新改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