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处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针对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2022年8月24日前整改完毕,在应设置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案件背景:案例12023年5月,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武平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淬火作业存在高温灼伤风险,作业场所未设置“高温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的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近日,安溪县通报5起典型案例进一步敲响安全警钟,共筑安全防线1案例一2023年9月22日下午,安溪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龙门镇前往位于安溪县龙门镇某村隶属于李某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发现该仓库设有储存区和生产区,生产区设有两台高速搅拌机,储存区存有天那水、二甲苯、甲醇、松节油、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