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6147号民事裁定认为,窦某荣虽持有案涉25套房屋钥匙,并对窗户进行装修,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案涉25套房屋已实际使用,且案涉25套房屋所在的楼盘在原二审期间仍处于烂尾状态而无法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即使万川公司向窦某荣交付,窦某荣对案涉25套房屋也不构成合法占有。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即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法院也不应查封购房者已实际占有的预售商品房作者:李舒 唐青林 吴志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购房人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该房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接触到的案子大概是两类,一类是民事案件,一类是刑事案件。先说结论,这些证据中,最客观、最不容易造假、最容易被法官采信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他们的证明效力比较高。
提交的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若缺乏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当事人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屋。
案外人除房屋开发商出具的办理入住及物业等相关手续的《通知》,以及请物业公司给予办理相关交房事宜的《商铺回执单》外,未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等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客观上占有或实际控制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