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参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民勤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XX同志政治意识强,工作思路清晰,管理经验丰富,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勇于攻坚、开拓创新,责任担当意识强;视野开阔、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包容性、相容性强,善于团结同志。2.XX同志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都比较强,善于研究和破解难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