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民法典》生效前,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在我国有关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均有体现,原《物权法》第9条也采纳了登记生效主义这一原则,《民法典》维持了这一规定。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王律师:您好!我自2015年开始在美国工作、生活,且持有当地绿卡。2020年时,我在美国西雅图购买了一套房产。我爱人长期在国内,近几年由于聚少离多,我俩交集越来越少,感情出现了裂痕。我们目前正在商量离婚,但是对美国的这套房产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