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需对接《民法典》的私权秩序,农户是利用承包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民集体成员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地调整”的前提是承包地利用秩序的“大稳定”,通过有限的收回“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给新生人口、交回承包地的返乡农民以及嫁入妇女实现“小调整”。
近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出版发行,书中谈及“如何理解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这一要求”时指出,实践证明,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协调性,促进城市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
记者今天(8月14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系统将持续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对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
2000年我上任村支部书记后,第一件事就是把土地收回重新分配,因为第一次分地按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划分,每类地每家都有一份,造成每家都有六七块地,耕种极为不方便。并且地里没有排水沟,造成夏季汛期经常发生涝灾,造成粮食减产甚至绝产,直接影响村民收入。土地收回后先预留出排水沟和田间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