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最高法民再 265 号因挂靠关系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然在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工程款,在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无效的,在先约定的工程价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