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是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规范意旨在于填补损害、抑制侵权和保障行为自由。体系关联上,《民法典》中诸多规定属于该款之特别法。行为人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时,须以其行为有违法性为前提。
我国《民法典》仅在第1023条对声音权益的许可和保护做出参照适用的规定。这一规定导致了对声音权的界定和侵权形态均不够明晰,对声音的许可使用和法律保护解读不一,对于声音合理使用的范围、声音模仿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救济方式也有待明确。
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关键词民事 网络侵权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赔偿。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由此,也澄清了《民法典》第1001条中关于身份权利保护“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人格权保护规定的法教义,明确了司法裁判中关于身份权参照保护启动的必要性及具体参照对象的说理内涵。身份权 确权 人格权 派生关联性 参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