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一般都会进行伤情鉴定,从而提出赔偿金额。那么,如果受害人身上本就有陈旧伤,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若认为陈旧伤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存在参与度,应就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当然推定陈旧伤与现有伤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涉及损伤参与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首先考量事故原因力大小,然后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再根据损伤参与度系数对不同类型赔偿项目的影响分别计算: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直接性财产损失,不考虑损伤参与度,而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秦先生与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杨先生负全部责任,秦先生无责任。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致秦先生十级伤残并造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故秦先生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