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经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开除、除名、辞退等表述,这些表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严厉处分,随着国企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和《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废止,开除作为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处分手段已经逐渐被劳动合同解除所替代。
其实不然,除名和开除是有很大区别,开除是一种行政行为,除名是一种纪律行为,比如有的人是因为旷工超过一定天数,这是违反单位纪律,用人单位予以除名,就相当于现在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在职职工名单上除去,是根据用人单位内部制度来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
我们在面对离职的时候,通常有两种状态:一种是我自己想走、不干了,这是劳动者“主动”离职;而辞退、开除、劝退都属于劳动者“被动”离职的状态,而我国劳动法针对劳动者“被动离职”是有相应的补偿规定的,接下来我们一个一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