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些被征地农民表示自己所在的村集体、村委会的负责人反复强调,地是村集体的,补偿安置利益自然也归村集体或者村委会,农户怎么分要等村委会的决议,补偿款直接分不到个人头上。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征收方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中雷打不动的补偿原则。另外,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还需要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才能进一步实施拆迁工作。
我们发现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当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拆迁方为了保证拆迁进度,在拆迁户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入了拆迁户的银行卡中,这种强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拆迁户卡中,是否就代表了履行了补偿义务呢。
征地拆迁中,有一些事情的发生总是措不及防,比如征收方带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在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款或是拒绝签订协议时,强行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到被征收人账户,再比如模仿被征收人字迹,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等。
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却未规定相关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给支付给村委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视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补偿职责。
上个月,永州市零陵区朝阳街道纪工委副书记周仙红到古木塘村进行春耕生产督查工作。有村民着急地找到她反映:两年前,村里收到了一笔征地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发放到村民手上,怀疑其中有猫腻。是有人侵吞了这笔钱吗?或者是有什么原因导致这笔钱迟迟发不下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