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范某有一子一女(小美)亲生子女,并有一个养子小刚,亲生儿子意外去世后留有一子,即范某的孙子小帅。2023年,范某去世,留有两个存折共计24万余元,存折由养子小刚保管,另有一张4万元存单由女儿小美保管。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美、小帅将小刚诉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晨报记者陈佩珊通讯员吴荣辉厦门网-海西晨报讯 陈光年过八旬,小时候就被过继到了许家。虽然姓氏不同,但他从小跟养父母生活在一起,与妹妹许华、弟弟许强一起长大。不久前,就因为“陈”“许”不同,陈光遭到了弟弟许强的排挤。起因是老父亲的老宅面临征迁,征迁补偿款怎么分成了问题。
贵阳郭某夫妇“收养”孤儿郭甲16年未登记,郭某夫妇去世后养子被判无继承权,引发社会关注。当地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那么,合法的收养关系如何成立?近日,记者采访了我市民政部门和法律界人士。
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其母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一个月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张瑞雪法官总结,关于收养登记的问题,大多数时候都由民政部门答疑或解决,但是最终走向民事诉讼的,则主要是涉及继承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中主要是涉及养子女继承权问题,婚姻家庭纠纷中则是涉及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或者是解除收养关系等几类。”
近日,贵阳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的二审结果在网络引发热议。19年前,贵阳的一名10岁孤儿被好心人家收养并改名李斌。两位老人离世后,老人的女儿李芳将老人留下的房屋等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李斌认为自己有同等继承权利,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刘波 通讯员 陈豪)张某是双清区渡头桥镇严塘村人,四岁时母亲病故,生父老张在监狱服刑,张某于是被送与邻居姚某收养。1998年,张某的生父老张刑满释放后与邵东县牛马司镇丧夫带有一子的于某结婚,张某继续跟随继父姚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