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小企业数量的递增和规模的扩大中小企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等缺陷,在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管理水平已不能适应企业新的发展要求,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它们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