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3.
官方发布的《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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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气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及《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旨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识别认定并及时消除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要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统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标准,推动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不同专家整改意见互相矛盾的问题。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判断或综合判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