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27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或经考试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163号令)第二十
以下18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或经考试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以下26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或经考试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
9月8日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对王永红等27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相关要求,现需对王永红等27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向社会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以下12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或经考试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