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的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实是要分三种情况的,主要的区别是受伤者的年龄,8岁以下,8到18岁,及18岁以上,亦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月2日上午,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某宇事件调查情况。在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现场指导下,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过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案例苑】●案情: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年级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小李及其监护人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作为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空间,应对学生安全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就必然由学校承担所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