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5月,顾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屋及地下车位。庭审中,开发商表示因为人防设施闭合方向的原因导致车位无法停车,但顾某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顾某已于2020年3月车位交付时就已知悉案涉车位的状态,但直到2022年才要求解除合同,已过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顾某的解除权已丧失。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人防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公司无权对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便组织小区业主强行占用了该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致使开发公司不能对小区内人防车位进行有效管理并享有其收益权,但开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归开发公司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花10万买了个车位,两年后发现是人防车位。近日,山东青岛的闫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他居住的青岛李沧区绿地香颂小区2017年交房,2018年他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小区负二楼的车位。
近日,河北唐山市民吴先生向央广网记者反映,2022年7月份左右,他在唐山市鑫都汇小区买了一套房,并又花费7.8万块钱“购买”了一个车位。半年后,其车位上却被喷上了“人防”两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应属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