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2年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审查意见:各地方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做法“...不适当地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与我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
近日,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理,伊顿东方小区的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不再杂草丛生,也不再垃圾袋遍地,业主们也更喜欢到花园里散步聊天了……伊顿东方小区位于四川自贡富顺县,小区先后经历两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成立。
没按时缴纳物业费,就被取消当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规定。然而,这样的规定真的合理吗?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纠正地方法规时指出:要求缴纳物业费才能参选的规定是违法的!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万国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提请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宋东来为我们讲解业主舆论监督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