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可能会给予异议人错误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的异议做了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阶段的救济途径。说说执行阶段的那些事!1. 二审过后,尽管你仍然对判决不服,但不可避免的它就生效了,执行工作也就不远了。就算你不执行,人家也会强制执行。2. 最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到底是什么?很多人都不知道,连执行异议都不知道就直接去信访局告状了。其实这些东西这时候是最没用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系统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答:《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320 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为规范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从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立案受理、结案方式以及向最高法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等方面,对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作出规范和指引。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将于今日起施行。本文将根据笔者自己的经验与理解,分三部分对《意见》予以简要剖析解读,也期待执笔人更为准确、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一部分,重点提示《意见》对哪些现有规则进行改变,或者对哪些争议问题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