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很多人选择修缮或重建农村老家房子,多数业主会将房屋修缮、建造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找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建设。如果承包人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工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因安全意识不足意外受伤,应该谁担责?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呢?
近来,看到一篇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人员受伤的责任承担的文章,法官说理部分认为“自建房属于自建低层住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故不承担责任”,我一时不知道什么法律规定了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允许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建房者、包工头及工人之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原告张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及监督管理,对跳板是否固定好未进行安全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老张为翻建农村老宅与包工头大刘达成口头协议,由大刘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该房屋。大刘找的工人在脚手架上砌砖时,不慎坠落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房主老张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原则上不承担,有过错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宅基地上自建房,房主一般都是找当地有口碑的施工队,与施工队队长签订合同,由队长找人来负责建房,所以在整个建房过程当中,存在房主—施工队队长—工人这三种法律关系,施工队队长与工人之间通常呈现的是劳务雇佣关系,所以施工队队长对于工人的受伤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房主与工人之间夹了个施工队队长,所以,决定房主要不要支付工人的赔偿费用,我们需要分清楚房主与施工队队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在农村存在大量的施工队、劳务队、装修队,这些队伍凭借多年建房及装修经验为农村房屋修建改造贡献了积极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从业人员“资质”并不健全,专业知识仍有欠缺,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房者、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往往争议较大,遇到这种情况,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