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而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时,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则在转让人并未反诉请求买受人房屋的情况下,其结 果是买受人既拿回了购房款,又可以继续占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