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于2015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3号公布实施。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郑州2月27日电 (记者 刘鹏)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7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即将施行的《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基础建设,有效防范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