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老百姓关注的人防地下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在该办法中也得到了明确。那么,该办法的出台还会对老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1、浙江省明确人防车位产权归属有何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必须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地下防空设施,如果无法按规定建设的,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国家统筹异地建设防空设施,也就是说建成的地下人防车库有可能是交给人防管理部门的。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人防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公司无权对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便组织小区业主强行占用了该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致使开发公司不能对小区内人防车位进行有效管理并享有其收益权,但开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归开发公司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