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直气壮说出上面这番话的人,是欠了别人货款的被告。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承包某建设项目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对拉丝螺杆、螺母、步步紧材料,后经他人分两次代付3000元材料款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1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
1基本案情2020年,原告王五与被告李四、被告张三均相熟。2020年2月,张三打电话向李四借款5万元,因李四当时手中资金不足,便答应张三给他凑凑。2月12日,李四交付张三现金2万元,王五将其名下的3万元存单交给张三。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避免不了经济往来,于是就有了借条、欠条之类的文书。有时基于某些不特定因素,这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了,而手头只有复印件,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产生纠纷,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来看嵩县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小明出于道义的考虑,把十万块钱借给了小王,让小王给自己写了一个欠条,过了几天之后小王说要把钱还给小明,让小明先把自己的之前写的欠条还给他,小明心想反正他都要还钱了,欠条也是要给他的,但是自己还是留了一个心眼,把小王写的欠条复印了一份,防止他后面不是真的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