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目 录一、民事审判第一庭(30则)二、第一巡回法庭(10则)三、第二巡回法庭(4则)四、第三巡回法庭(6则)五、第四巡回法庭(7则)六、第五巡回法庭(4则)七、第六巡回法庭(12则)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30)0
新京报讯(记者左琳)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为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样本,展现了江苏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本文以2019年-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期问题的27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从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裁判结果等维度进行分析,重点分析104份判决书,提取其中涉及工期问题的高频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工期责任认定、承包人主张奖励金等。
今日推文,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建工类案件的 11 个问题作出分析解答,一起来学习吧。答:甲乙双方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 20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3 个月内支付价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
挂靠和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之内。本案申请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